汀政综〔2016〕537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3]2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127元调整提高至137元,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此基础上顺加计算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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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市城乡居民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城乡居民保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经办机构,有关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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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信息索引号:LY05100-2500-2016-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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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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